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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4條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4條
法規: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4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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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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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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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
第9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二、製程技術…
第10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不符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規定之申請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並作成下列處分:一、核准。二、附加附款核准。三、不予…
第12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一、能…
第13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一、電力類:(一)未依電業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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