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1條 法規: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規定之申請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並作成下列處分:一、核准。二、附加附款核准。三、不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