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三)鋼鐵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五)。
(四)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六)。
(五)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七)。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理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9條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