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繳費後自行撤回申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變更審查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