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2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為限。受獎勵對象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獎勵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時,應確實審查其辦理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