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5條 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協助辦理調查工作及提供各項調查統計資料。各調查機關執行調查前,應先通知受調查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