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研發足以提升車輛燃油效率,顯現其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者,廠商得加計於其銷售車輛之加權平均能效。前項環保創新技術、產品及可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