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用售電業預期電源不足時,得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以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尖峰時段固定)尖峰時段流動電費為計價上限。前項緊急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增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緊急增購當日之合格系統之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