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電能收購方式 第11條 輸配電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或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應配合輸配電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