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7條 法規: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退訓;其已發給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者,應撤銷該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前項參加能管員訓練經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能管員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