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6條 法規: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補(換)發申請表(附件五)。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