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申請人之資格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
同一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且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請培力輔導階段及推廣宣導階段獎勵。
二、推廣宣導階段申請案之相關推廣宣導限於核心社區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辦理。
三、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限於核心社區辦理。
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為小水力者,得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
四、設置場址如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或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同規劃及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