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18條 法規: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8條 實質設置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之日起五年內,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設備轉讓、拆除或遷移。二、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獎勵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受獎勵者應依本部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相關推廣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