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力輔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如附件十二)核定本。
(三)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十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四),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四)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與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13條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