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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20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20條
法規: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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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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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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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至簽約廠商製造或營業處所,抽驗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簽約廠商應於抽驗日起十日內將產品送檢;經實測檢定…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獲得補助之產品,受補助者應於每片集熱器外框右側下端或左側上端及真空管熱水器儲水桶正面左側應標示明顯之認證編號…
第17條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
第18條
廠商申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可,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太陽能…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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