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9條 法規: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