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5條 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付。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