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9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9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應定期向輸配電業申報電度表所載資訊。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輸配電業併聯相關規範所定之規範者,應將即時運轉資料傳送至輸配電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