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