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2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依本規則直供電能於用戶者,得交付用戶與電度表所載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併網型直供者與公用售電業於第四條第四項之合約中,得約定交付公用售電業與銷售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