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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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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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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設備於完成設置及併網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
第21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其設備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結合漁業經營設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取得主…
第2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文件有變造、偽造、虛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
第23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於限期改善期間通知公用售電業暫停…
第24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應將申請案之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等檔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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