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4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