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