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同意備案申請案,為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本文規定檢附生態檢核證明文件,且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構)代表開會審查:
一、裝置容量達二千瓩。
二、設置場址位屬附件一所載環境敏感地區者。
申請人檢附生態檢核證明文件所涉檢核事項經審查內容不全或不合規定而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同意備案申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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