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4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