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1條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