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0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0條 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尋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