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9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9條 定期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