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