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