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