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用地 第2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