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22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四章 用地 第22條 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必要時,並得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