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