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事業應編製會計報告,包括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報告。前項會計報告應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會計報告,…
- 第31條事業編製分離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其附註、附表:一、部門別綜合損益表。二、部門別資產負債表。三、成本分攤明細表。四、…
- 第32條事業會計科目表之科目編號、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應依附件二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等相關事項編列。科目編號之明細科目代碼…
- 第33條事業一般財務報告與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事業提報…
- 第34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事業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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