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22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