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前條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