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第三條繳交之保證金,於無前條保證金沒入之情形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設立案終結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無息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