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3條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並於依本法第六條申請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