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臺幣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