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法規: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經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詳予審核,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其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