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72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九節 升等 第72條 各等人員服務每滿一年,辦事得力,品行端正,經考績及格(未至年終即屆晉級時期者,根據上年考績,並由主管長官考核本年內品績辦理者),得自滿足一年之最近季首,即一、四、七、十各月之第一日起,晉級加薪(等級薪俸詳第五章第一節)。己等己級人員以晉至丁級為限,晉升甲丙級時照升等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