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71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八節 復職 第71條 復職人員應以去職時原等級派用,仍支原薪,如無相當職缺而以較低缺額復用者,得支低等最高級薪。復職人員如以前在職時曾經升等考試錄取者,得按錄取之等級予以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