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58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三節 代理及補償 第58條 新派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如該管長官對其品績未能滿意時,應予解職。倘認為尚堪造就,得延長試用三個月,期滿如仍不滿意,應立即解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