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52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二節 任用 第52條 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