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69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八章 控訴 第169條 人員因案奉令停職者,准支半薪,但不得擅離聽候查辦之地點,如案情重大,查辦需時者,得併予停薪,但須專案呈報鹽務總局備查。前項停職人員,如准復職時,倘因過失受有處分,其停職期間未領之半薪或全薪,應不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