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61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八章 控訴 第161條 人員被控案件,主管人員應用書面發交被控人限期申辯,(普通以二十四小時為限)被控人應遵限具呈答覆,在未答覆前,不得將其停職,該主管員據覆後,應將關係文件,並該主管員意見,及擬議辦法,呈請鹽務總局核奪。但如案情重大,或事非虛誣,主管員認為被控人繼續供職,確有危害公家利益,或消滅贓證之虞時,得先將被控人停職,一面呈報核奪。(參閱第六十五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