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60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八章 控訴 第160條 人員陳訴或舉發案件,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於原呈上簽名蓋章,以明責任,倘該管長官經相當時間,不為處理,或處理有失持平調,得層遞呈請核辦,如有虛誣刁纏情事,應按其情節,從嚴懲處。匿名控訴得不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