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53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八節 其他事項 第153條 人員假滿後,既不續假,又不返職,或請辭職者,其薪津一律發至起假之前一日止,但確係因請病假,經指定醫師證明確非短期內可痊,而呈請辭職,仍照本規則有關各條辦理,不受上述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