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50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七節 逾期銷假 第150條 逾假人員除係甲乙等,或其他各等人員逾期至十日以上者,應呈報鹽務總局核奪外,其餘得由各區酌辦後於給假年報表內彙報備查。(表式見附錄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